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986.3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2,493.1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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