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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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