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光大**常熟支行与楚**、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光大**常熟支行与楚**、董**、苏州中融**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判:一、楚**、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光大**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42558.71元,支付计算至2012年10月28日的利息人民币139812.74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确定)。二、楚**、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光大**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43247元。三、苏州中融**保有限公司对楚**、董**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中融**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楚**、董**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1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97.9元,三项诉讼费合计人民币26108.9元,由楚**、董**负担,由苏州中融**保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本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楚**、董**所有的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5幢3002、3034、3035、3036、3037、3038、3039、3040、3041、3042、3043房产均抵押给了中国**熟支行;5幢3001、3003房产抵押给了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其二人所有的常熟市花溪苑一区15幢502室房产抵押给了中**行常熟支行,上述房产本案均暂不宜处置。经向本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苏州中融**保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别克小型汽车、苏E×××××奔驰小型汽车,均已由另案查封,且因未发现车辆下落而暂未能执行。被执行人苏州中融**保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众多,均因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该案执行程序。此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751727.35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熟商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八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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