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光大**常熟支行与张**、陈**、苏州中融**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光大**常熟支行与张**、陈**、苏州中融**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张**、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光大**常熟支行借款1452507.41元,支付计算至2012年10月28日的利息131878.82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加收50%确定);张**、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光大**常熟支行律师费41288元;苏州中融**保有限公司对张**、陈**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中融**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陈**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1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90元,合计25117.90元,由张**、陈**负担,苏州中融**保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因张**、陈**、苏州中融**保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国光大**常熟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52507.41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查明,张**、陈**涉及本院及其他法院几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苏州中融**保有限公司超百起,均负债累累。张**、陈**所有的房地产均设有抵押且被多次查封。此外,本院未能查获张**、陈**、苏州中融**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限公司常熟支行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光**限公司常熟支行对本案执行情况并无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熟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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