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限公司诉被告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长**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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