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吴江支行与吴**、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民生**吴江支行与被告吴**、顾**、蒋**、沈**、朱**、沈**、吴江**有限公司、吴江市**限公司、吴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吴江支行借款本金1306801.99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14年7月24日的罚息为18504.34元,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06801.99元按年利率11.34%计算)。二、被告吴**、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53959元。(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被告蒋**、沈**、朱**、沈**、吴江**有限公司、吴江市**限公司、吴江**限公司对被告吴**、顾**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38元,由被告吴**、顾**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蒋**、沈**、朱**、沈**、吴江**有限公司、吴江市**限公司、吴江**限公司对被告吴**、顾**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吴**、顾**、蒋**、沈**、朱**、沈**、吴江**有限公司、吴江市**限公司、吴江**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吴江支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59272.02元,申请执行费17983元。本院于2015年9月9日正式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执行中查明:2015年11月5日,被执行人蒋**、沈**、吴江**有限公司自行给付申请人100000元,申请人同意免除被执行人蒋**、沈**、吴江**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但保证责任。经本院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吴**、顾**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莘塔社区商巷路288号鸿禧花园3幢11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吴**芦墟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吴*用(2008)第06029075-3-36号】。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15.5万元。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财产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6年1月12日10时至2016年1月13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74万元为底价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有3位竞买人缴纳参拍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拍卖结果为竞买人陈**(居民身份证号码××)以955000元拍卖成交。买受人陈**已将955000元价款交至本院。优先支付评估费8138元、诉讼费20968.5元、执行费20790元、安置费150000元、本案的抵押优先权外,尚余155103.5元可供分配,分配比例为0.044369,本案申请人分配得款61197元,合计受偿75135元。被执行人吴**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别克牌汽车1辆,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未找到该车下落,故无法变现受偿。被执行人吴**、顾**、朱**、沈**、吴江市**限公司、吴江**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