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南京爱**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南京爱**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中国音**管理协会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爱**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上诉人**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