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管红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管红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红花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是专辑《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开门大吉》(1,2)的著作权人,三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开门大吉》、《梦中情人》等72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正大**作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承诺》等6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中**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52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北京太合麦田音**限公司19部(李**、许*、郑*演唱)、北京麒**限责任公司20部(韩*演唱)、北京竹**限责任公司38部(陈*、杨*演唱)、北京华**限公司89部(尚**、张**等人演唱)、北京**限公司134部(金*、阿*、林**等人演唱)、北京当**限公司30部(何**、游**等人演唱)、新二十一**)有限公司26部(何*、田*、毛*等人演唱)、北京红**限公司21部(潘*、孙*、那英等人演唱)、中**总公司5部(范**、张也等人演唱)、北京易**限公司12部(戴*、满江演唱)、北京乐**有限公司30部(陈*、韩*等人演唱)、北京星**有限公司6部(甘*、李*等人演唱)、北京东**限公司15部(果味VC、孟*等人演唱)、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限公司7部(希*演唱)、西**(北京)国际**限公司7部(周**演唱)、北京乐扑盛世国际**限公司3部(雷**、徐**演唱)、上海**公司1部(朱**演唱)、北京星**限公司9部(爱戴等人演唱)、北京英**有限公司8部(彭**等人演唱)、中国**公司37部(宋**、腾**等人演唱)、刘**3部(刘**演唱)。上述部分著作权人对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音集协分别与上述所列22家(人)著作权人(北京太合麦田音**限公司除外)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著作权人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被告商谈,要求其经营的吴江市松陵镇东方魅力娱乐会所按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原告信托管理的包括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现被告又将其经营的吴江市松陵镇东方魅力娱乐会所注销。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音集协的合法权益,音集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等111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音集协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6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38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1280元、查档费1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要求被告在《姑苏晚报》上向音集协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主张明确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项下的放映权。

原告音集协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音像出版物《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擦肩而过》、《开门大吉》(1,2)、《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第三辑10碟装)》,该六盒音像出版物内含包括111部涉案作品在内的多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证明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能够提起本案诉讼;

证据2、北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号、3275号公证书,北京**证处出具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的(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206、160号公证书,证明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北京**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音集协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于2014年3月20日出具的(2014)宁雨证经内字第148号《公证书》,证明吴江市松陵镇东方魅力娱乐会所的KTV包间内营业性放映《最炫民族风》等111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音集协的权利;

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KTV包厢消费发发,证明音集协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738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128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管红花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核,以上证据原告均提供了原件,本院对其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事实

《凤凰传奇全是爱》、《擦肩而过》、《开门大吉》(1,2)《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六部作品收录了涉案的111部电视作品。

《凤凰传奇全是爱》MTV卡*OKDVD专辑系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出品,广**出版社出版,ISRC编码为CN-F18-10-301-00/V.J6GDG-2907,ifpi编码为CA812,该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1部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并声明“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擦肩而过》系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出品,广**出版社出版,ISRC编码为CN-F18-08-404-00/V.J6GDG-2347,ifpi编码为CA825,该专辑收录了《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真的用心良苦》18首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并声明“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开门大吉》(1,2)系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出品,广**出版社出版,ISRC编码为CN-F18-11-608-00/V.J6GDG-3482,ifpi编码为CA812,该专辑收录了《大声唱》、《荷塘月色》、《我从草原来》、《寒江雪》、《包容》、《梦中情人》、《雨后的彩虹》、《爱情码头》、《说谎的流星》、《魔法》、《多雨的秋天》、《花枝招展》、《对不起,现在我才爱上你》、《自作多情》、《寸草心》、《甜言蜜语》、《深夜地下铁》、《相爱旅程》、《其实我们都寂寞》、《爱有灵犀》、《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爱情红绿灯》、《听我说,亲爱的》23部首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并声明“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及《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10碟》系中**总公司出版,其中第一辑的ISRC编码为CN-A01-11-374-00/V.J6,ifpi编码为Y130,第三辑ISRC编码为978-7-7999-2275-1,ifpi编码为Y124,上述两张作品集中收录了包括涉案的《爱就爱了》等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唱片封联单面上,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根据该出版物的内页标示,《13131》、《Greatday》、《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感受》、《喝彩》、《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女人》、《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我挑我的》、《叶子》、《雨夜》、《展翅高飞》、《走开》、《最好的朋友》、《123站起来》、《爱简单》、《信仰》、《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3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星月神话》、《雪绒花》、《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听见牛在哭》、《天天看到你》、《一个人住》、《ANDY》、《撕夜》、《无法阻挡》2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限公司。

二、关于原告取得涉案歌曲相关著作权的事实

2008年7月,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同时约定至期满前六十日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则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7月21日,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同意上述合同自动顺延,有效期直至2017年7月28日。

2011年7月4日,北京竹**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北京竹**限责任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同时约定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竹**限责任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则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9月10日,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同意上述合同自动顺延,有效期直至2017年7月4日。

2013年11月11日,北京**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北京**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同时约定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则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三、关于被告的主体情况及原告公证取证的相关事实

原吴江**方魅力娱乐会所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管红花,该娱乐会所成立于2011年7月,许可经营项目为娱乐会所(KTV),于2015年3月注销。

2013年12月8日20时35分,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公证员陈**和公证处工作人员薛*与江苏**事务所律师邓*、韩**共同来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的东方魅力娱乐会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进入东方魅力娱乐会所V33包间进行消费。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邓*用包间内的歌曲点播设备先后点播了124首歌曲,歌曲按邓*、韩**的意思播放全部或片断,由韩**将自己的手机连接上薛*的电脑,将包间内电视画面的内容进行了拍摄,由薛*操作将拍摄的录像文件分段保存入其电脑的硬盘内,录制内容由邓*、韩**予以确认。当天23时30分,消费结束,邓*到前台结账并索取了发票,公证员陈**将上述摄像用的SD卡及发票原件带回。2013年12月9日,公证员陈**将上述SD卡内容全部复制入公证处专门用于证据保全的移动硬盘内,由薛*将在现场草记的工作记录进行整理,制作工作记录,工作记录由当时在场的所有人员签名确认,并对当时取得的消费发票进行复印。后公证员陈**将上述移动硬盘一直保管带回公证处,由公证员陈**用公证处电脑将2013年12月8日在东方魅力娱乐会所V33包间内的录像内容刻制成DVD光碟,一式四份。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14)宁雨证经内字第148号公证书,并将工作记录、消费发票及DVD光碟附于公证书后。

四、关于被告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事实

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摄录的涉案111首(详见侵权歌单1)音乐电视作品并非全部完整版本,部分仅为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片头开始画面。经播放比对,公证光盘所摄录的涉案11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的与原告同名作品的同时段的画面、词曲一致。其中,相关播放画面显示:《我不后悔》、《生日心愿》为演唱者演唱会现场的录像画面或演唱会现场配合部分风景图片等,并根据卡拉OK点唱的需要配合歌词字幕;《花样年华》、《星月神话》为影视作品的画面片断,并穿插有演唱者演唱画面,并配上歌词字幕;《死心彻底》为演唱者演唱会现场及演唱者签售唱片现场的录像画面,并配上歌词字幕;《最炫民族风》等其他106部音乐电视作品则是根据歌词的内容配上连续的画面,其画面的内容与音乐作品的内容相融合。

五、原告的合理开支情况

中国音**管理协会为证据保全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场所消费1280元。另外,2013年10月10日,原告与江苏**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由该所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约定律师代理费为5000元,明确该费用于一审判决结案后支付。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性质。

所谓音乐电视,是指以音乐为主体,通过画面形式展现音乐作品的音像资料,其背景画面一般起到烘托作用。其性质因音乐电视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同:如果音乐电视是制作者根据词曲所表达的意境专门拍摄静止或连续的画面,并将其有选择地编排在音乐中而形成的,那么该音乐电视体现了作者的取舍与编排,达到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如果音乐电视是制作者机械地将自然风光、人物、现场表演等通过摄像设备予以存储而形成的,其背景画面与歌词之间并无有机的配合,那么该音乐电视达不到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录像制品。

本案中,涉诉的《我不后悔》、《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星月神话》、《死心彻底》5部MTV画面系制作者机械地将现场表演、相关影视作品、风景图片等通过摄像设备予以存储而形成的,或者虽然采取了镜头拉伸、机位转变、场景移换等摄制手法,但尚未达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故属于录像制品。涉案的另外106首MTV画面(详见侵权歌单2)是制作者根据特定音乐内容,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并有演员表演的作品,体现了制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属于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二、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根据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的106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侵权歌单2)的著作权分别属于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北京**限公司,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原告均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原告管理,并约定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对于上述的106首音乐电视作品,原告可以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适格主体。

至于涉案的《我不后悔》、《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星月神话》、《死心彻底》5部MTV系录像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上述5部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并不享有放映权,故对上述5部录音录像制品,原告非适格主体。

三、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的(2014)宁雨证经内字第148号公证书,系该公证处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在吴江市松陵镇东方魅力娱乐会所经营场所内消费的方式取得相关证据并制作光盘,公证书内容与光盘内容及消费发票相互印证,证明吴江市松陵镇东方魅力娱乐会所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OK的形式放映《最炫民族风》等106部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江市松陵镇东方魅力娱乐会所系个体工商户,其注销后,原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由于吴江市松陵镇东方魅力娱乐会所已注销,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管红花以其他方式侵害原告作品的放映权,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且又请求本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依法根据作品类型、被告的使用方式、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本地经济发展情况等侵权情节,依据法定赔偿原则,酌定赔偿金额为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酌情确定为5000元。

综上所述,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管红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94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负担1594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户名:苏州**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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