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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翡翠明珠娱乐会所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翡翠明珠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翡翠明珠娱乐会所)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翡翠明珠娱乐会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诉称,中**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52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北京竹**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书房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共有38部。

竹书房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音集协曾要求被告交纳版权使用费,从而合法使用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诉前,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对被告营业性放映本案涉及音乐电视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为维护音集协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爱就爱了》等1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00元;3、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翡翠明珠娱乐会所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系中**总公司出版,ISRC编码为CN-A01-11-374-00/V.J6。该专辑包括《爱就爱了》、《变脸》、《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满天风雪》、《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叶子》、《雨夜》、《展翅高飞》、《爱简单》、《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等17部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并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同时,专辑内附文本载明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竹书房公司。

2011年7月,竹书房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同时约定至期满前六十日竹书房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则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9月10,竹书房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同意上述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7月4日止。

2015年1月17日晚,江苏**秦淮公证处公证人员某被告经营的8662包间,依次点播了99首音乐电视作品,并用携带的摄像设备(摄像前公证员对该设备的内存状况进行了清洁度检查并确认清洁)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摄像,公证结束后,江苏**秦淮公证处将摄像的歌曲刻录在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之中。原告因消费而支付被告1500元。在该公证书所附的歌单中,包含了本案前述所涉的17部音乐电视作品。

经比对,原被告确认上述摄像的音乐视频所涉17部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与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光盘中所对应的作品内容相吻合。

被告翡翠明珠娱乐会所系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为KTV服务,登记经营者为叶**,登记开业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被告登记的包厢数为20间。

2014年8月1日,原告委托江苏**事务所处理本案纠纷,并约定原告于一审判决结案后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5号公证书、(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160号公证书、(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2590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的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竹书房公司,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音集协可以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上述两种权利均属著作财产权。在本案中,被告翡翠明珠娱乐会所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1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被告翡翠明珠娱乐会所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举证被告翡翠明珠娱乐会所侵权给原告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能举证被告翡翠明珠娱乐会所因为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翡翠明珠娱乐会所的营业规模、主观过错程度、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9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翡翠明珠娱乐会所(经营者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

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翡翠明珠娱乐会所(经营者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70,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翡翠明珠娱乐会所(经营者叶**)负担740元,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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