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刘**申请诉前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对李**420000元的债权,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对丰县水利工程处500000元的债权,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申请人杨**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和丰园小区14号楼3单元101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其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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