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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谢**、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以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上诉人谢以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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