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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