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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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