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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物业费3326.8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南京积**有限公司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李**作为南京市浦口区天润城三街区59幢1101室业主,拖欠原告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的物业费。被告主张按照房屋面积170平方米和每月每平方0.8元计算物业费,原告认可,故被告拖欠物业费为3128元。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积**有限公司物业费312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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