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东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未来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被上**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东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东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东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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