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原告南**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南**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姬**、南京市**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周*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黄有红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沈*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吴**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余**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