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积**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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