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诚**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限公司(下称诚**司)与北京玖**限公司(玖**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做出(2013)浦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玖**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诚**司货款10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1年7月5日起计算利息,另5万元自2012年1月5日起计算利息,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39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3559元,由被告玖**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玖**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诚**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H×××××奥迪牌轿车,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北京**支行账户3000元至申**盟公司名下。因已达到执行标的,申请人同意不再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等情况,并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904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H×××××奥迪牌轿车,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北京**支行账户3000元至申**盟公司名下。因已达到执行标的,申请人同意不再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等情况,并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904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做出的(2013)浦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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