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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伋升球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伋升球因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纠纷已得到案外解决、本案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伋升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伋升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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