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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云**限公司与盱眙元**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云**限公司与被告盱眙元通**限公司、第三人凌开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云**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云**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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