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云**限公司与被告盱眙元通**限公司、第三人凌开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云**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云**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张**与江苏省**管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江苏万**限公司、沈**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章**与句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江苏天**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彭**与盱眙县盱**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盱眙志明**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等与李**、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