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证明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顺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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