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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证明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顺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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