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盱眙志明**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公司)与被上诉人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志**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陆*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因上诉人志**公司就其抗辩主张向法院提供了新的证据,致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