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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华联合**司盱眙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华联合**司盱眙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盱商初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经传票合法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5日到本院参加公开开庭审理,被上诉人陈**的法定代理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中华联合**司盱眙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中华联**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上诉人中华**司盱眙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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