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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