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诉被告常熟市傲达通信设备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吴**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4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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