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常熟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诉被告常熟市傲达通信设备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吴**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4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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