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永兴化工厂诉被告杨**、张**、张**、秦*、常熟**冶塘现代模特儿厂、颜**、第三人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永兴化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永兴化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2253元,公告费606元,合计诉讼费285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