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华辰塑**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料厂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实体纠纷已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04元,由原告常熟市华辰塑料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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