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张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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