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汉**限公司诉被告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佳**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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