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安徽和县新华村**限公司与周*、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上海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与上海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安徽**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安徽**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和县新华村**限公司与杨**、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上海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与上海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扬**限公司与建**团和县香**限公司、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