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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安徽**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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