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市玉山镇创唯美建材商行与范**、苏州高新区百美建材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创唯美建材商行与被告范**、苏州高新区百美建材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创唯美建材商行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创唯美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创唯美建材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