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3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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