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申请财产保全费771元,合计1610元,由原告昆**械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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