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设诉被告新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建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建设撤回起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江苏**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刘**等与刘**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新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诉被告新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任*与新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乔**、陆**与江苏益**限公司、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新沂**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晁**与新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许**与新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时万军与新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