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限公司溧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限公司溧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溧洪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遂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溧洪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中国**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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