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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