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苏**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