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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溧水区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吴**、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区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吴**、郁**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溧水区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区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郁**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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