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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曹*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简恩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曹*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在交往期间感情平平淡淡。双方于1990年腊月二十二办了酒席,××××年××月××日补领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了儿子。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没有关心、照顾原告,而是由原告的妹妹照顾原告的。在之后的日常生活中双方经常争吵,夫妻生活也不和谐。1993年,原、被告建造了2间20平方米的房屋。2005年,双方在美丽新城买了一套99.8平方米的房屋。自2012年开始至今,被告曹**的工资都是自己保留,不为家庭支出。双方分床睡、不在同一锅中盛饭吃已达2年之多。2014年,老家农田、房屋进行了拆迁。拆迁事项都是被告一人办理,拆迁款全部由被告领取。2015年8月3日早上,原、被告在家中发生冲突,被告用餐桌椅向原告头部砸来,幸亏原告躲闪及时,砸到了原告的胳膊。2015年10月20日清晨,原告突发眩晕症,晕倒在地,四肢无力,呕吐不断,被告见状扶了原告一把后竟然扬长而去,见死不救。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也不见踪影,后在同事朋友劝说下,被告才去了两趟医院。医疗费7000元是原告自己给付的。原告对被告已毫无感情,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分割家庭财产;3、被告给付医疗费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曹*甲辩称:一、原告所诉完全不符合事实。1、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均属正常,只是原告生性好强脾气较古怪,容不下被告的亲友,被告对此虽然无比痛苦,但仍选择放下亲友与原告维持家庭;2、原告说被告不关心原告不是事实,原告“坐月子”由其妹妹照顾本是民间常事,被告下班之余也正常照料,原告生病住院时,被告也不是没有照顾,只是没有放弃上班进行全职照顾;3、原告称被告不交钱给原告不是事实,平时被告的收入均交给原告,家庭开支也均由被告承担;4、原告称曾在被告老家建造两间房屋没有此事,婚后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被告婚前建造的,婚后建的只是几平方米的猪圈,后因年久失修被被告哥哥清理后建造了院墙;同时被告婚前房屋的拆迁款,被告已交给原告用于归还购买美丽新城现住房的债务;5、原告也是职工,拥有社会保险,被告在拆迁时用土地补偿款为原告补充了社保,同时还为原告购买了商业保险,剩余1万余元也由原告领取,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用没有任何道理。二、原、被告之间本无原则性矛盾,双方生活一直平稳,且儿子也是双方的希望,现儿子尚未结婚,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与被告曹*甲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农历腊月二十二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了儿子曹*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偶为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近期,原告朱*认为被告曹*甲在其生病期间未予以关心、照顾,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曹*甲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南京市**医药费票据、江苏**医疗费票据、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结婚二十余年,所生育的儿子也已成年,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仅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今后双方如能相互体谅、相互关心,双方之间的矛盾完全可以化解。综观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产生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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