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4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