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沈**、沈**,第三人郭**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已预交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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