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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宿迁**有限公司、杨*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市坤和建**公司(以下简称坤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原审被告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商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坤和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坤和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宿迁市坤和建**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2339元,由上诉人宿迁市坤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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