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卢*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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