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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在无锡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6年领取结婚证,2006年生长子黄某某,黄某某目前在被告父母处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原告已与被告分居达5年之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黄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相识并恋爱,2006年领取结婚证,2006年生长子黄某某,黄某某目前在被告父母处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被告已分居。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泗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共同抚育子女、建设好家庭。本案原、被告未能处理好感情裂痕问题,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从调解原、被告和好,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黄某某目前在被告处生活,考虑到维持其生活状态的稳定更有利于其成长,故本院判决黄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与被告黄*离婚;

二、黄*某随被告黄*共同生活,原告杨*每月向被告黄*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自2016年4月起至黄*某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最后一日支付)。

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股,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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