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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有限公司与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连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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