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91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常州**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