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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常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常州**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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