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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凯**限公司与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凯通船用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和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凯通船用阀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凯通船用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1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0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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