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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造有限公司诉涡阳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恒琪)**元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涡阳财富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江恒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涡阳财富康*在中国**阳支行的账户资金予以冻结430000元,并提供范**、叶**所共有的一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靖房权证城字第159413号,房屋坐落位置:靖江市虹桥城市花园住宅6幢406室)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靖江恒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涡阳**有限公司在中国**阳支行的账户资金(账号:34001887408053002338)予以冻结430000元。

二、对原告靖江市**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范**、叶**所共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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