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连**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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