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有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连**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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